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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制造枪支并在禁猎区持枪狩猎获刑3年2个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8
摘要:男子非法制造枪支并在禁猎区持枪狩猎获刑3年2个月

中新网昌江4月26日电 (罗凤灵 马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法官26日在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公开宣判一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这是该法庭自2016年9月26日设立以来首次开庭。一名男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获刑3年2个月。

据介绍,2008年底,昌江男子韩某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若干射钉弹、铁质弹丸,之后用电焊机将一根钢管切割制成枪管套在射钉枪上,自制成一把猎枪。2017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韩某携带自制的猎枪、射钉弹、钩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到霸王岭天保工程重点公益林山中狩猎。至9月17日19时许,韩某共猎杀了5只赤腹松鼠、1只褐胸噪鹛以及4只橙头地鸫。

因害怕携带的枪支被公安机关发现,韩某将自制枪管扭下丢弃在山上,其余物品及猎杀的野生动物均带下山,但在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随身携带的相关物品均被查扣。随后,韩某带民警上山查扣了其丢弃的自制枪管。民警经对指认的打猎现场进行GPS坐标比对,确认韩某打猎的地点属于海南省重点公益林,该林地内禁止狩猎。经鉴定,韩某自制的枪型物品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韩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韩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狩猎罪。韩某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海南二中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韩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宣判结束后,海南二中院与霸王岭林业局共同主办了涉环境资源犯罪法律讲座,向群众深入剖析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