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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对接/港与内地互认破产程序 沪厦深试点\大公报记者 赵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0
摘要:大公网内地新闻频道。

  图:14日,《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的司法协议在深圳签署。\受访者供图

  作为香港与内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重要探索,1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深圳签署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最高法首阶段指定上海、厦门、深圳作为试点。此次两地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有利於保护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利益,可以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优化两地营商环境,利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据介绍,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先后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但由於破产制度的显著差异,破产领域的司法协助文件长期没有进展。最高法与香港特区政府在历经四年充分论证和磋商的基础上,签署了这份全称为《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的司法协议。其中包括,最高法指定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协助。

  随后举行的记者会发布了《试点工作意见》。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协议明确内地採用试点方式,劃定试点地区。综合考虑与香港互涉投资的规模、港资企业数量等因素,将内地试点地区劃定为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规定试点地区有关人民法院可依据前述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不过,香港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协助的範围,不限於上述试点地区人民法院所进行的破产程序。

  杨万明在签署仪式上表示,以试点方式开展司法协助,迈出了跨境破产协助实质性、跨越性的一步,是两地司法协助模式的首创之举,为两地进一步深化特殊领域司法合作、实现一国之内更紧密、更广泛的合作提供了新思路。同时,再次证明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推进了“一国两制”实践的新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

  清盘制度更有序高效

  他强调,协议的签署必将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於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郑若骅亦表示,上述《会谈纪要》作为第九项有关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文件,充分展示了香港基本法第95条的重要意义,是在司法领域中丰富完善“一国两制”方针的创新尝试,是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两地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有利於保护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利益,有利於破产清算和重整的高效、有序进行,从而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优化两地营商环境。”